今天是2024年04月24日,欢迎您访问丽水市残疾人联合会!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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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凡具有水阁街道、富岭街道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且生活不能自理、残疾等级为一级的残疾人。

费用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逐步实施集中托养,托养补助标准每年为12000元,对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家庭,每年由财政全额承担;其他家庭的,由其家庭负担50%,财政补助50%

审批程序:

凡符合条件且本人及监护人要求纳入托(安)养的重度残疾人,应按下列程序办理申请审批手续:

(一)申请人可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写《浙江省重度残疾人托(安)养服务申请表》。申请时,应提供下列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1.户口簿;

2.本人居民身份证;

3.残疾人证。

(二)委会组织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进行评议。根据本人愿望、残疾类别和程度及其家庭情况提出托(安)养的方式,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如申请人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还须出具相关证明,连同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件材料上报街道残联。

(三)街道残联按照有关规定对委会上报的申请人的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将初审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在申请人所在张榜公示,无异议后上报。

(四)市残联收到街道报送的申请人材料后,应认真进行审核,并及时将审定结果函告街道;由街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给予办理有关托(安)养手续。

服务标准

重度残疾人集中托养机构,必须是经政府和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一定的基础设施、设备、有专人管理和服务的敬老院、福利院或专门的残疾人托养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福利机构。

对纳入集中托养的重度残疾人,应首先保障其饮食起居等日常生活所需,并根据其情况,提供必要的康复和最基本的医疗服务。同时,所有选定为重度残疾人集中托养的机构都要按有关规定与其所服务的重度残疾人或监护人签订托养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联系电话:2056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