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要求
(一)机构资质
重度残疾人集中托养及日间照料机构,是指经政府和有关部门批准的,由社会力量新创办的专门的残疾人托养机构或其他社会福利机构。
(二)服务对象和服务形式
1、具有本市户籍,日常饮食起居需要专人护理,家庭护理有困难的重度残疾人,服务形式一般为集中托养。
2、具有本市户籍,夜间其家庭可以照料而日间需要机构照料的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以及其他重度残疾人,服务形式
一般为日间照料。
(三)设施要求
1、托养机构要有相对独立的安全用房,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入住人数20人以上,室内外有一定的活动场地。
2、配有医务康复、体育健身、文化娱乐、行政办公等工作场所。
3、用房可采取租用、自建或公有等形式,且符合《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的建设要求。
4、承租用房的,其租用协议有效期必须五年以上。
(四)人员组织
1、托养机构要有护理人员3人以上。
2、配有专职医生1人以上;没有专职医生的,与当地社区医疗机构形成合作关系,共同开展康复服务工作。
(五)服务要求
1、与托养服务对象或其家属(监护人)签订一年以上托养服务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
2、托养服务对象必须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二、补助标准和用途
符合上述要求的托养机构,市财政给予不高于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残疾人职业康复训练、技能培训、无障碍环境、生产生活等服务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
凡符合浙江省残疾人小康·阳光庇护中心创办要求的,上报省里争取省级资金的扶持与补助。
三、资金补助审批程序
1、托养机构向县级残联提出申请,县级残联初审出具审核意见,并于5月底前向丽水市残联提出初步申报意见,经市残联现场勘察、创建能力评估后,发出托养所创建同意书。
2、托养机构提出补助申请,需要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1)《丽水市重度残疾人托养机构补助审批表》;
(2)托养机构情况简介;
(3)场地性质材料复印件;
(4)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5)服务对象名册;
(6)法人身份证件、机构执业资格证件(复印件)。
3、根据申报情况,丽水市残联于11月底前对机构的起居照料、公共卫生、安全隐患、康复训练、技能培训、管理制度等条件进行检查验收。
4、经审核确定补助的,丽水市残联会同财政部门,将补助资金拨付至托养机构。
四、联系电话
2056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