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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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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依据:

《关于印发<丽水市区残疾人生活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享受对象:

(一)具有市区常住户籍、持有莲都区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无固定收入的下列残疾人:

1.残疾等级为二级(含)以上、未纳入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的重度残疾人;

2.残疾等级为三、四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

3.残疾等级为三级、双小腿截肢或缺肢(单肢在前臂、大腿及其上部截肢或缺肢)的肢体残疾人;

4.一户家庭有两名(含)以上残疾人。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残疾人,不列入实施对象:

1.正在服刑、劳教期内的;

2.组织或参与非法组织、非法上访、非法集会的;

3.组织或参与盗窃、抢劫、破坏公共设施和扰乱社会秩序等活动的;

4.组织或参与各种形式赌博、卖淫、嫖娼、吸(贩)毒活动的;

5、违反计划生育未接受处罚的。

(三)收入核定参照浙江省民政厅《关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定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补助标准:每人每月100元。

审批程序:

(一)申请。残疾人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残联提出申请,填写《丽水市区残疾人生活补助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供残疾人身份证、残疾人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二)审核。乡镇(街道)残联会同村(社区)对申请人的收入情况、家庭情况和证明材料等进行核查。基本符合条件的,由乡镇(街道)残联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限内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分别按管辖权限报市、区残联审批。对不符合条件或公示期限内有异议的,乡镇(街道)残联应告知申请人并退还其申报的证明材料。

(三)审批。市、区残联对符合条件的对象进行动态审批,每季度一次,时间为每季度末月下旬。莲都区批准的补助对象应报市残联备案。

联系电话:2056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