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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商务局等3部门关于实施电商助残计划 支持残疾人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
发布时间: 2016-10-08 浏览次数: 0次 作者: 教就部

丽商务201684号

各县(市、区)商务局(经济商务局)、人力社保局、残联: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50号)和《浙江省商务厅等3部门关于实施电商助残计划支持残疾人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商务联发〔201650号)精神,充分发挥电商独特的技术优势,改善残疾人的生存条件,支持创业,促进就业,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决定在全市实施电商助残计划,并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要求

利用“互联网+”的发展机遇,顺应“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形势,按照电商发展规划的要求,组织实施电商助残计划。实施电商助残计划,必须坚持推进创业就业与改善家庭生活相结合、创业与就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政策扶持与培训服务相结合。计划从2016年开始到2020年,全市扶持1千名残疾人从事电商创业,帮助2千名残疾人在电商企业就业,培训4千名残疾人参与电商活动。

二、主要任务

(一)大力推进残疾人电商创业就业

1. 鼓励残疾人通过电商创业就业。通过政策扶持、培训服务,支持残疾人电商网店、电商企业扩大规模,打造品牌;支持有电商相关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的残疾人开设网店或从事电商配套行业。鼓励残疾人依托自身特色,将线下开设实体店向线上发展,在线上开设网店或设立电商企业;鼓励电商企业、电商产业基地利用自身网络技术、营销渠道、信息物流等优势,通过“公司(基地)+残疾人”的模式,辐射带动残疾人创业,或者直接吸纳残疾人从事电商相关工作岗位就业。

2. 引导残疾人扬长避短参与电商。鼓励残疾人充分利用电商从业门槛低、投入少、交易电子化、受时空限制小、行业划分细等特性,有选择性地从事电商相关行业。引导残疾人根据自身特点,依托互联网从事营销推广、客户服务、售后服务、网店建设、软件开发、视频美工、文创设计、教育培训、仓库管理、电商物流、产品包装等电商相关行业。

(二)启动实施残疾人电商知识培训计划

1. 全面开展残疾人电商知识培训。根据残疾人的能力和需求,着力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对创办或管理电商企业的残疾人重点开展互联网技术、企业管理、经营销售、财务知识等培训;对从事网店经营的残疾人重点加强网店注册、店铺装修、产品推广、运营管理等培训;对在电商企业、电商平台就业的残疾人重点开展计算机操作能力、岗位技能提升的培训;对希望获取电商企业服务的残疾人重点开展网络注册、商品(服务)购买、网银支付、权益维护等培训,力争使所有从事电商及希望从网上购买商品(服务)的残疾人都能得到培训的机会。

2. 鼓励各类机构从事残疾人电商知识培训。鼓励各类职业学校及教育培训机构从事残疾人电商培训,市里将重点加强中高级电商人才的培训,培养残疾人电商骨干力量,发挥市残疾人电子商务孵化中心的示范和引领作用,培养更多的残疾人从事电商创业。各县(市、区)重点实施初中级电商人才的培训,普及入门级电商知识及操作技能。通过对残疾人的职业教育、岗前培训、就业培训、对口帮扶等手段,传授电商及电商相关配套行业的知识和职业技能,提高残疾人电商创业就业能力。

(三)推动残疾人电商创业孵化机制建设

可依托电商创业孵化平台、农村电商服务中心等创办或增设残疾人创业孵化园(基地),利用相对完善的服务体系,为残疾人电商创业者提供免费或优惠的办公用房、网络通信、培训、摄影、仓储、配送等资源和服务,发挥集聚效应。到2020年,每个县(市、区)都要创建1个具有孵化功能的残疾人电商创业孵化园(基地)。

三、扶持政策

(一)电商创业。对于残疾人租用经营场地进行电商创业的,各地要给予租金补贴。对于残疾人创办电商企业(含经认定的网络创业),正常经营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带动3人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给予每年2000元的带动就业补贴;带动3人以上就业的每增加1人给予1000元补贴,总额不超过2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对从事农村电子商务创业的残疾人,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和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标准可上浮20%。对有创业要求、具备一定创业条件但缺乏创业资金的残疾人创办电商企业(含经认定的网络创业)的,可申请不超过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残疾人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的,可适当提高贷款额度。对残疾人实行全额贴息,其他人员实行50%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

(二)电商就业。鼓励电商企业招用残疾人,对安排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残疾人就业的电商企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用给予社保补贴,补贴标准和补贴期限按相关规定执行;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电子商务企业每年可按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给予不低于当地2个月最低工资的奖励,超过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再给予不低于4个月最低工资的奖励。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可参照个体就业和自谋职业的标准,对个人缴费部分给予一定的补助。此外,就业困难残疾人到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可参照公益性岗位政策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

(三)电商培训。鼓励企业、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从事残疾人电商培训,对参加电商培训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含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残疾人可参照《丽水市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补助暂行办法》(丽残〔201343号)规定给予资金补助。其中对参加免费电商培训的,补贴资金可直接拨付给培训机构。对电商企业开展残疾职工岗前、岗位技能提升、转岗等培训的,可根据培训人数和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等情况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一定补贴。

(四)创办残疾人创业孵化园(基地)。对依托电商创业孵化平台、农村电商服务中心创办或增设残疾人创业孵化园(基地)的,可根据其规模给予场地租金、无障碍设施改造、设施设备购置补助,符合相关条件的,可同时享受残疾人扶贫示范基地的相关优惠政策。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电商助残联席会议协调机制,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及时协调解决电商助残计划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地要加强领导,落实部门间的沟通协作机制,确定电子商务助残专项工作负责人,加大残疾人电商创业扶持力度,促进残疾人电商就业援助和就业服务,推动有关扶持政策落实到位。

(二)注重宣传引导。各地要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残疾人电商创业创新大赛、电商职业技能大赛、知识竞赛等活动,引导有能力有意愿的残疾人通过电子商务实现创业就业;同时要充分发挥各类媒体作用,大力宣传推进残疾人电商创业就业中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积极营造全社会支持残疾人电商创业就业的良好氛围。

(三)落实扶持政策。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残疾人电商就业创业工作的指导,把电商助残工作纳入电商发展整体规划,在产业发展政策方面予以倾斜和重点扶持;人力社保部门要根据《丽水市本级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政策实施细则》(丽人社〔2016〕166号)等文件精神对残疾人创业社保补贴、就业补贴、岗位补贴等扶持政策予以认定并给予补贴。各县(市、区)残联牵头做好残疾人电商创业就业工作,加强与商务、人社部门的联系、沟通。要对残疾人创业经营场地租金补贴、贷款贴息、电子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奖励等扶持政策给予认定、补贴,同时做好电子商务培训和职业资格证书补助等工作,到2020年各县(市、区)要创建1个具有孵化功能的残疾人电商创业孵化园(基地),并列入残联年度工作考核。

附:全市残疾人电商创业、就业、培训任务分配表

 

丽水市商务局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丽水市残疾人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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