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残〔2017〕7号
关于印发《丽水市区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
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莲都区残联、卫生计生局、教育局、财政局、扶贫办,南明山街道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中国残联、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务院扶贫办印发的全国《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和《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16〕46号)的要求,加大残疾人基本医疗康复保障,做好市区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任务目标
以上一年度全国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信息动态更新数据为基数,即上年度市区范围内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数为分母,本年度完成的接受基本康复服务的残疾儿童和持证成年残疾人数为分子,2017年底、2018年底、2019年底、2020年底康复服务率分别达到75%、80%、85%及90%。
二、工作体系
(一)组织管理体系
成立由市残联、卫生计生、教育、财政、扶贫等部门领导、专家组成的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残联康复部),建立部门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共同组织实施市区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市残联:牵头制定市区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与卫生计生、教育、财政、扶贫等部门共同成立市区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专家技术指导组,确定残疾人康复评估机构和康复服务机构(含医疗机构,下同)的标准及机构目录,组织技术培训。
市卫生计生委:共同制定市区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协同建立市级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专家技术指导组和确定残疾人康复评估机构和康复服务机构;将残疾人康复服务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重要工作内容;加强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康复技术培训。
市教育局:共同制定市区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对辖区内教学康复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
市财政局:共同制定市区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方案,保障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经费。
市扶贫办:共同制定市区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开展成效评估。
(二)技术指导体系
莲都区残联、卫生计生、教育、财政、扶贫等有关部门协调共同组织成立技术指导组,开展技术培训、指导和成效评估。
(三)精准康复服务小组
由乡镇(街道)残联残疾人专职委员(社区康复协调员)与村(社区)医生共同组成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小组。
三、工作措施
(一)制定基本康复服务目录和补贴标准
根据《浙江省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与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丽水市本级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及补贴标准》(见附件2)。
(二)确定定点康复服务机构
市残联会同卫生计生、教育部门共同制定各类定点康复服务机构准入标准,确定市级定点康复服务机构。残疾人按照自主自愿原则接受定点康复机构提供的基本康复服务。定点服务机构原则上实行两年一轮准入退出审查审批机制,予以发文公布,确保每个康复服务项目都有相应的定点康复服务机构。
(三)开展残疾人康复服务
1.入户登记。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小组,采取入户或集中访问的方式,对照《丽水市区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及补贴标准》对残疾人康复需求进行初步评估,对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发放《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手册》(见附件4)。对于康复需求明确的残疾人,可直接转介至康复服务机构。
2.康复评估。需要接受康复评估的残疾人,持《丽水市区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手册》到相应康复评估机构接受评估。由评估机构按照评估结果选择康复服务项目,提出转介意见,并填写《服务手册》。对于行动不便或地处偏僻地区的残疾人,可由区残联组织康复评估机构入户或集中对残疾人进行评估。
3.申请项目。接受评估后的残疾人或其监护人依据评估机构转介意见,填写《丽水市区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补助申请审批和服务记录表》(见附件3),向乡镇(街道)申请残疾人康复服务补助,市区残联根据省、市下达的残疾人康复服务项目任务指标和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审核确定补助额度。
4.康复服务。残疾人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手册》和《丽水市区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补助申请审批和服务记录表》到定点康复服务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定点康复服务机构为残疾人制定个性化康复服务方案,建立康复服务档案,依据《丽水市区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及补贴标准》,为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
5.费用结算。已纳入城乡居民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康复服务项目,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支付;未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康复服务项目,实行残疾人康复专项经费或自费支付。
(四)信息报送与管理
市、区残联按要求组织残疾人专职委员(社区康复协调员)定期汇总残疾人接受康复服务情况,填写《丽水市区残疾人康复需求和康复服务情况汇总表》(见附件5),并将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康复台账和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数据库。市残联对数据库信息进行审核后报送省残联康复部、中国残联康复部和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四、督导检查
建立精准康复服务督导检查制度,残联根据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数据库,定期通报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工作任务完成进度、工作动态、典型经验。
五、经费管理
市、区残联要对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定期组织自查。专项资金支出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资金要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
本文件自2017年2月10日起执行,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丽水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附件:1.丽水市区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丽水市区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及补贴标准
3.丽水市区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补助审批和服务记录表
4.丽水市区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手册
5.丽水市区残疾人康复需求和康复服务情况汇总表
丽水市残疾人联合会 丽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丽水市教育局 丽水市财政局
丽水市扶贫办公室
2017年2月7日
附件1
丽水市区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工作
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齐育华(市政协副主席、市残联理事长)
副组长:谢丽福(市残联副理事长)
王 峰(市卫计委副主任)
叶信昌(市教育局副局长)
魏叶华(市财政局副局长)
郑建强(市扶贫办副主任)
成 员:季长友(市卫计委)、曹志勇(市教育局)、金存高(市财政局)、黄显宗(市扶贫办)、白洁(市残联)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残联康复部),白洁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我市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具体组织推进和协调工作。
附件2
丽水市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及补贴标准
残疾 类别 | 服务 对象 | 服务 项目 | 服务内容及标准 | 支付方式 | 我省补贴标准 |
视力残疾 | 盲人 | 白内障复明手术 | 白内障摘除术和人工晶体植入术,做好术后护理。标准参见《临床诊疗指南—眼科学分册》(中华医学会编著,人民卫生出版社)。 | 基本医保/医疗救助/光明工程等政府部门项目资金/自费 | 按照省助听助明助行项目执行,每人补助800元(18周岁以上限持证残疾人) |
辅助器具适配及服务 | 盲杖。每3年评估调换1次。 | 康复专项/自费 | 按照省助听助明助行项目执行,每人350元补助标准(含200元培训费和150元盲杖等购置费) | ||
定向行走及适应训练 | 功能评估;定向技能及行走训练,每周1次,每次2小时,训练时间不少于2个月;社会适应能力训练,每周1次,每次2小时,训练时间不少于2个月。 | 康复专项/自费 | |||
支持性服务 | 中途盲者心理疏导,盲后半年内,每月不少于1次。 | 康复专项/自费 | 全国新增项目 | ||
低视力者 | 辅助器具适配及服务※ | 基本型远距离助视器、近距离助视器;助视器适应性训练。 每年评估1次,视情况予以调换。 | 康复专项/自费 | 0—6周岁按照省儿童基本康复服务与补贴制度执行;6周岁以上持证视力残疾人按照省助听助明助行项目执行,每人免费验配助视器1台(招标产品) | |
视力残疾 | 低视力者 | 视功能训练 | 功能评估;视觉基本技能训练(含固定注视、定位注视、视觉跟踪与追踪、视觉搜寻训练),训练时间不少于1个月。 | 康复专项/自费 | 全国新增项目 |
听力残疾 | 0—6周岁儿童 | 人工耳蜗植入手术及服务※ | 1.植入人工耳蜗。标准参见《人工耳蜗植入工作指南(2013年版)》(中华医学会编著)。 | 基本医保/医疗救助/政府相关部门项目资金/康复专项/自费 | 按照省儿童基本康复服务与补贴制度执行,每人免费植入人工耳蜗产品1台 |
助听器适配及服务※ | 1.助听器。双耳配戴;每年助听器调试不少于2次。 2.助听器辅助材料。耳模,每半年评估1次。电池,每日自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更换耳模、电池。 | 康复专项/自费 | 按照省儿童基本康复服务与补贴制度执行,每人免费验配助听器2台(双耳) | ||
听觉言语 功能训练 | 功能评估,至少提供2次听觉、言语康复能力评估(术前或适配前1次,术后或适配后1次);康复训练,根据评估结果,每年训练时间不少于10个月,全日制康复训练每天单训不少于30分钟,小年龄及入普幼等非全日制康复训练的儿童,每周单训不少于3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 | 康复专项/自费 | 按照省儿童基本康复服务与补贴制度执行,每人每年最高补贴康复训练费2.4万元 | ||
支持性服务 | 儿童家长康复指导、心理辅导、康复咨询等服务。每年家长康复指导不少于10个月,每月至少服务2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 | 康复专项/自费 | 全国新增项目 | ||
听力残疾 | 7—17周岁儿童 | 辅助器具 适配及适应训练 | 助听器,双耳配戴,适配后第一年助听调试不少于2次,之后每年助听调试不少于1次;助听器适应性训练,训练时间不少于1个月,每周至少服务1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 | 康复专项/自费 | 按照省助听助明助行项目执行,每人免费验配助听器1台(招标产品) |
支持性服务 | 家长康复指导、心理辅导、康复咨询等服务,每半年至少1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 | 康复专项/自费 | 全国新增项目 | ||
成人 | 辅助器具 适配及适应训练 | 助听器,至少1耳配戴助听器,适配后第一年助听调试不少于2次,之后每年助听调试不少于1次;助听器适应性训练,训练时间不少于1个月,每周至少服务1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 | 康复专项/自费 | 按照省助听助明助行项目执行,每人免费验配助听器1台(招标产品) | |
肢体残疾 | 0—6周岁儿童 | 矫治手术※ | 先天性马蹄内翻足等足畸形、小儿麻痹后遗症、脑瘫导致严重痉挛、肌腱挛缩、关节畸形及脱位、脊柱裂导致下肢畸形等矫治手术。标准参见《临床诊疗指南—小儿外科学分册》(中华医学会编著,人民卫生出版社)、《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小儿外科学分册》(中华医学会编著,人民军医出版社) | 基本医保/医疗救助/政府相关部门项目资金/康复专项/自费 | 按照省儿童基本康复服务与补贴制度执行,每人补贴手术及术后康复训练费1.8万元 |
辅助器具 适配及服务 | 根据评估结果选择适配基本型假肢、矫形器、轮椅、助行器具、坐姿椅、站立架等辅助器具,提供使用指导;每半年评估1次,必要时更换。 | 康复专项/自费 | 按照省儿童基本康复服务与补贴制度中辅助器具矫形器适配补贴标准执行 | ||
肢体残疾 | 0—6周岁儿童 | 运动及适应训练 | 功能评估(含运动功能、语言、日常生活、社会参与能力等);康复训练,包括维持关节活动度、增强肌力、语言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训练、社会参与能力训练等,根据评估结果,每年训练时间不少于10个月,全日制康复训练每天单训不少于30分钟,小年龄及入普幼等非全日制康复训练的儿童,每周单训不少于3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 | 康复专项/自费 | 按照省儿童基本康复服务与补贴制度执行,每人每年最高补贴康复训练费2.4万元 |
支持性服务 | 儿童家长康复知识培训、心理辅导、康复咨询与指导等服务。每年家长康复指导不少于10个月,每月至少服务2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 | 康复专项/自费 | 全国新增项目 | ||
7—17周岁儿童及成人 | 辅助器具 适配及服务 | 根据评估结果选择适配基本型假肢、矫形器、轮椅、助行器具、生活自助具等辅助器具,提供使用指导;每3年评估1次,必要时更换(7—17周岁儿童每年评估1次)。 | 康复专项/自费 | 按照省助听助明助行项目执行,每人免费验配下肢假肢1例(招标产品),对有康复适应指征的予以适配基本型矫形器、轮椅、助行器具、生活自助具等,同时配合康复训练 | |
康复治疗 及训练 | 功能评估(含运动功能、认知能力、日常生活、社会参与能力等);康复治疗及训练,包括运动疗法、作业疗法、肢体综合训练、认知训练等,每月训练不少于1次,每次30分钟。 | 康复专项/自费 | |||
支持性服务 | 重度肢体残疾人日间照料、长期护理、居家护理等服务。 | 康复专项/自费 | 按照省定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执行 | ||
智力残疾 | 0—6周岁儿童 | 认知及适应训练 | 功能评估(含认知、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能力等);康复训练,包括认知、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能力训练等,根据评估结果,每年训练时间不少于10个月,全日制康复训练每天单训不少于30分钟,小年龄及入普幼等非全日制康复训练的儿童,每周单训不少于3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 | 康复专项/自费 | 按照省儿童基本康复服务与补贴制度执行,每人每年最高补贴康复训练费2.4万元 |
支持性服务 | 儿童家长康复知识培训、心理辅导、康复咨询与指导等服务。每年家长康复指导不少于10个月,每月至少服务2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 | 康复专项/自费 | 全国新增项目 | ||
7—17周岁儿童及成人 | 认知及适应训练 | 功能评估(含认知、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能力等);康复训练,包括认知、生活自理、职业康复训练和社会适应能力训练等,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 | 康复专项/自费 | 按照省儿童基本康复服务与补贴制度的“添翼计划”执行 | |
支持性服务 | 重度智力残疾人日间照料、长期护理、居家护理等服务。 | 康复专项/自费 | 按照省定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执行 | ||
精神残疾 | 0—6周岁孤独症儿童 | 沟通及适应训练 | 功能评估(含言语沟通、社交能力、生活自理等);康复训练,包括言语沟通、社交能力、生活自理能力等,根据评估结果,每年训练时间不少于10个月,全日制康复训练每天单训不少于30分钟,小年龄及入普幼等非全日制康复训练的儿童,每周单训不少于3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 | 康复专项/自费 | 按照省儿童基本康复服务与补贴制度执行,每人每年最高补贴康复训练费2.4万元 |
支持性服务 | 儿童家长康复知识培训、心理辅导、康复咨询与指导等服务。每年家长康复指导不少于10个月,每月至少服务2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 | 康复专项/自费 | 全国新增项目 | ||
精神残疾 | 7—17周岁孤独症儿童 | 沟通及适应训练 | 功能评估(含言语沟通、情绪和行为、社交能力、生活自理等);康复训练,包括言语沟通、情绪和行为、社交能力、生活自理能力等,根据评估结果,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 | 康复专项/自费 | 按照省儿童基本康复服务与补贴制度的“添翼计划”执行 |
支持性服务 | 儿童家长康复知识培训、心理辅导、康复咨询与指导等服务,每半年至少1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 | 康复专项/自费 | 全国新增项目 | ||
成年 | 精神疾病 治疗 | 精神病治疗基本药物;重症急性期患者住院治疗。标准参见《临床诊疗指南—精神病学分册》(中华医学会编著,人民卫生出版社) | 基本医保/医疗救助/政府相关部门项目资金/自费 | 其中服用基本抗精神病药物按照省《关于做好贫困精神残疾人服用基本抗精神病药物费用全额保障工作的通知》(浙残联康复〔2014〕27号)执行 | |
精神障碍作业疗法训练 | 功能评估(含生活自理、社会交往、体能等);作业疗法训练,包括日常生活活动(ADL)训练、家务活动训练等,每月不少于1次, 每次训练不少于30分钟。 | 康复专项/自费 | 全国新增项目 | ||
支持性服务 | 生活自理、心理疏导、日间照料、工(娱)疗、农疗、职业康复等服务;每月随访1次。 | 康复专项/自费 | 按照省定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执行 | ||
注: 1.已纳入城乡居民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范围以及列入政府相关部门医疗救助工程的康复服务项目,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或政府相关部门项目资金先行结算,残疾人自负部分再按照现行政策实施补贴。 2.标注“※”的服务项目必须配套提供其他相应服务才能视为获得康复服务,低视力者适配助视器后须提供视功能训练,0—6周岁听力残疾儿童适配人工耳蜗或助听器后须提供听觉言语功能训练,0—6周岁肢体残疾儿童接受矫治手术后须提供运动及适应训练和必要的辅助器具。 |
附件3
丽水市区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补助审批和
服务记录表
( 20 年度)
姓名 | 性别 | 民族 | 出生年月 | ||||||
身份证号 | 残疾人证号 (持证必填) | ||||||||
残疾类别 | 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多重残疾可多选) 其中 肢体 ○截瘫 ○渐冻症 ○脑瘫 ○截肢/缺肢 ○其他 | ||||||||
残疾等级 | 一级□二级□三级□四级□未定级□ | ||||||||
家庭住址 | 监护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
家庭经济状况 |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其他 | 联系手机 | |||||||
享受医疗保险情况 | □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享受医疗救助□享受其他保险□无医疗保险 | ||||||||
康复需求项目 |
(附评估机构出具的“康复需求评估意见”) | ||||||||
残疾人或监护人申请 | 本人(或我的被监护人) 基本情况如上希望获得丽水市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具体请求享受康复服务 项目。 特此申请 申请人(或监护人): 年 月 日 | ||||||||
乡镇(街道)政府意见 |
公 章 年 月 日 | ||||||||
县(市)区 残联审批意见 |
审核人: 公章 年 月 日 | ||||||||
服务机构提供服务记录 | 根据康复需求评估得到 项目实施,康复专项补贴:¥ 元 申请人(或监护人): 服务机构: 公 章 年 月 日 |
填表说明:1.此表由残疾人或其监护人填写,经社区康复协调员逐级审核上报至区残联,由区残联审批后,由服务机构提供服务项目,服务结束后报区残联留存。
2.“康复需求项目”栏依据评估机构出具的“康复需求评估意见”填写。评估机构出具的“康复需求评估意见”须加盖评估机构公章
附件4
丽水市区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手册
封面:
丽水市区残疾人精准康复
服 务 手 册
|
封二:
小二寸彩照 |
服务手册使用说明
1.本手册由丽水市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印制,由社区康复协调员发放给残疾人。
2.本手册包括残疾人基本信息、康复需求评估与转介记录和康复服务情况记录。
3.本手册由残疾人或其亲友妥善保管,作为接受精准康复服务凭证。
4.本手册不得转借他人,遗失请及时补办。
丽水市残疾人联合会(盖章)
第一页:
残疾人基本信息
姓名 | 性别 | ||||
民族 | 电话 | ||||
家庭住址 | 省 市 县(市)区 | ||||
监护人姓名 | 电话 | 与残疾人 关系 | |||
残疾类别 | 视力□ 听力□ 肢体□ 智力□ 精神□(多重残疾可多选) 言语□ | ||||
残疾等级 |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未定级□ | ||||
身份证号 | |||||
残疾人证号 (持证必填) |
注:1.本页由社区康复协调员填写;
2.非持证残疾儿童可不填写残疾人证号。
第二页至第六页:
康复需求评估与转介记录
康复需求:
转介意见:
评估人: 评估时间:
|
康复需求:
转介意见:
评估人: 评估时间:
|
注:1.“康复需求”参照附表1《康复服务目录》中的服务项目填写;
2.“转介意见”依据本县《残疾人精准康复定点评估机构和康复机构目录》填写;
3.本页由评估机构填写。
第七页至第十六页:
康复服务情况记录
服务项目:
按服务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是□ 否□ 服务机构名称: 服务人员签字: 残疾人或监护人签字: 日期: |
服务项目:
按服务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是□ 否□ 服务机构名称: 服务人员签字: 残疾人或监护人签字: 日期: |
注:1.“服务项目”内容参照附表1填写;
2.“按服务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中所指服务内容和标准依据本县《残疾人基本康
复服务目录》中的“服务内容和标准”。
3. 残疾人或监护人在其接受服务后须在相应栏签字确认。
4. 本页由康复服务机构填写。
第十七页:附表1
第十八页:丽水市区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
封三:封底:
附表1 | ||||||||||||||
康 复 服 务 目 录 | ||||||||||||||
残 疾 类 别 | 服务对象 | 服 务 项 目 | ||||||||||||
视力残疾 | 盲人 | 白内障复明手术 | ||||||||||||
盲杖及其他辅助器具 | ||||||||||||||
盲人定向行走及适应训练 | 60周岁以下 | |||||||||||||
60周岁 及以上 | 低保边缘以内 | |||||||||||||
其 他 | ||||||||||||||
中途盲者支持性服务 | ||||||||||||||
低视力者 | ※助视器适配及服务 | |||||||||||||
视功能训练 | 60周岁以下 | |||||||||||||
60周岁 及以上 | 低保边缘以内 | |||||||||||||
其 他 | ||||||||||||||
听力言语残疾 | 0-6周岁 儿童 | ※0-6周岁听力残疾儿童人工耳蜗植入手术及服务 | ||||||||||||
※0-6周岁听力残疾儿童助听器适配及服务 | ||||||||||||||
0-6周岁听力残疾儿童听觉言语功能训练 | ||||||||||||||
0-6周岁听力残疾儿童家长支持性服务 | ||||||||||||||
☆0-6周岁听力无线助听套装适配及服务 | 低保边缘以内 | |||||||||||||
其 他 | ||||||||||||||
7-17周岁 儿童 | 7-17周岁听力残疾儿童助听器适配及适应训练 | |||||||||||||
7-17周岁听力儿童家长支持性服务 | ||||||||||||||
☆※7-17周岁听力残疾儿童少年人工耳蜗植入手术及服务 | ||||||||||||||
☆7-17周岁听力残疾儿童少年人工耳蜗处理器升级 | ||||||||||||||
☆※7-17周岁听力残疾儿童少年助听器适配及服务 | ||||||||||||||
☆7-17周岁听力残疾儿童少年听觉言语功能训练 | ||||||||||||||
☆7-17周岁听力残疾儿童少年无线助听套装适配及服务 | 低保边缘以内 | |||||||||||||
其 他 | ||||||||||||||
成人 | 成人听力残疾助听器适配及适应训练 | 18-60周岁 | ||||||||||||
60周岁 及以上 | 低保边缘以内 | |||||||||||||
其 他 | ||||||||||||||
☆18-60周岁成人听力残疾人工耳蜗处理器升级 | ||||||||||||||
☆18-60周岁成人听力残疾听觉言语功能训练 | ||||||||||||||
肢体残疾 | 0-6周岁 儿童 | ※0-6周岁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 | ||||||||||||
1.0-6周岁肢体残疾儿童假肢适配及服务 2.0-6周岁肢体残疾儿童矫形器适配及服务 3.0-6周岁肢体残疾儿童其他辅助器具适配及服务 | ||||||||||||||
0-6周岁肢体残疾儿童运动及适应训练 | ||||||||||||||
0-6周岁肢体残疾儿童家长支持性服务 | ||||||||||||||
0-3岁高危 新生儿 | ☆0-3周岁高危新生儿全身运动质量评估(GMS)、早期运动发育及预后评估(INFANIB) | |||||||||||||
残 疾 类 别 | 服务对象 | 服 务 项 目 | ||||||||||||
肢体残疾 | 7-17周岁儿童及成人 | 1.7-17周岁肢体残疾儿童及成人假肢适配及服务 3.7-17周岁肢体残疾儿童及成人其他辅助器具适配及服务 | ||||||||||||
7-17周岁肢体残疾儿童及成人康复治疗及训练 其中:60周岁以下脊髓损伤伤友和渐冻症及失 能卧床生活自理能力(ADL)康复治疗及训练 | 60周岁及以上 | 低保边缘以内 | ||||||||||||
其他 | ||||||||||||||
7-17周岁重度肢体残疾儿童及成年重度肢体残疾人支持性服务 其中:1.辅助器具目录以外特殊辅具和简易康复训练器材租赁服务 2.失能卧床生活自理能力(ADL)康复训练出行摆渡服务 | ||||||||||||||
☆7-17周岁肢体残疾儿童少年矫治手术 | ||||||||||||||
肢体残疾人 | ☆肢体残疾人髋或膝关节置换手术 | 18周岁以下和低保边缘以内 | ||||||||||||
其 他 | ||||||||||||||
智力残疾 | 0-6周岁 儿童 | 0-6周岁智力残疾儿童认知及适应训练 | ||||||||||||
0-6周岁智力残疾儿童家长支持性服务 | ||||||||||||||
7-17周岁儿童及成人 | 7-17周岁智力残疾儿童及成人认知及适应训练 | |||||||||||||
7-17周岁重度智力残疾儿童及成年重度智力残疾人支持性服务 | ||||||||||||||
精神残疾 | 0-6周岁 孤独症儿童 | 0-6周岁孤独症儿童沟通及适应训练 | ||||||||||||
0-6周岁孤独症儿童家长支持性服务 | ||||||||||||||
7-17周岁孤独症儿童 | 7-17周岁孤独症儿童沟通及适应训练 | |||||||||||||
7-17周岁孤独症儿童家长支持性服务 | ||||||||||||||
成年精神 残疾人 | 成年精神残疾人精神疾病治疗 | |||||||||||||
成年精神残疾人精神障碍作业疗法训练 | 18-60周岁 | 一二级 | ||||||||||||
三四级 | ||||||||||||||
60周岁及以上 | ||||||||||||||
成年精神残疾人支持性服务 | ||||||||||||||
新生儿和0-6周岁 疑似残疾儿童 | ☆新发疑似残疾儿童信息监测 | |||||||||||||
持证残疾人 | ☆贫困残疾人患重大疾病实施医疗救助 | |||||||||||||
☆契约式家庭医生代缴个人承担部分 | ||||||||||||||
☆城乡基本医疗保险代缴个人承担部分 | ||||||||||||||
☆残疾人功能评定及健康体检 | ||||||||||||||
注:标注※的服务项目必须配套提供其他相应服务才能视为获得康复服务,低视力者适配助视器后须提供视功能训练,0-6岁听力残疾儿童适配人工耳蜗或助听器的须提供听觉言语功能训练,0-6岁肢体残疾儿童接受矫治手术后须提供运动及适应训练和必要的辅助器具。 标注“☆”的服务项目是丽水市根据省、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实施意见》建立康复补贴制度中所要求的服务内容和标准。其他服务项目属于中国残联、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务院扶贫办联合下发的《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残联发〔2016〕27号)的要求。 | ||||||||||||||
附件5
丽水市区残疾人康复需求和康复服务情况汇总表
(201 )年度
县(市、区) 乡镇(街道) 社区(村)
姓名 | 性别 | 家庭住址 | 身份证号(必填) | 残疾人证号 | 联系电话 | 康复需求情况 | 康复服务情况 | ||
得到康复服务项目 | 康复服务机构名称 | ||||||||
1 | 有□无□ | ||||||||
2 | 有□无□ | ||||||||
3 | 有□无□ | ||||||||
4 | 有□无□ | ||||||||
5 | 有□无□ | ||||||||
6 | 有□无□ | ||||||||
7 | 有□无□ | ||||||||
8 | 有□无□ | ||||||||
9 | 有□无□ | ||||||||
10 | 有□无□ |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注: 1.此表由社区康复协调员填写。
2.“得到康复服务项目”依照《丽水波市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手册》附表1“康复服务目录”填写。
3.此表一式两份,每年定期填写后一份逐级上报至区残联,一份由社区康复协调员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