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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 2009-04-01 浏览次数: 0次 作者: lscl

 

丽委〔2009〕7号

 

中共丽水市委  丽水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2009年3月27日)

 

关心残疾人,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残疾人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和《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2009〕3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残疾人事业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增强加快发展残疾人事业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一)认清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形势。残疾人是一个数量众多、特性突出、特别需要帮助的社会群体。我市现有16万残疾人,占总人口的6.36%,涉及五分之一的家庭。市委、市政府历来重视发展残疾人事业,关注残疾人生活。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我市残疾人事业持续快速发展,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和条件明显改善,生活水平和质量不断提高。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残疾人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还有较大的差距,残疾人在基本生活、医疗卫生、康复、教育、就业、社会参与等方面还存在许多困难,残疾人事业发展仍然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推进残疾人事业快速发展,已成为当前建设生态文明和全面小康社会、构建和谐丽水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二)明确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坚定不移地实施省委“两创”总战略和我市“三市并举”发展战略,围绕生态文明建设和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的目标,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国家扶持、市场推动,统筹兼顾、分类指导,立足基层、面向群众的原则,认真实施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低收入群众增收”、“公民权益依法保障”等行动计划,着力解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最迫切的利益问题,努力使广大残疾人残有所助、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实现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

二、积极改善残疾人生活状况,共享物质文明成果

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目前,我市年人均纯收入低于2500元以下的低收入农户中,有一半以上是残疾人或残疾人家庭。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保障残疾人平等就业的机会和权利,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地促进残疾人稳定就业。各级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所属机构要带头安置残疾人就业。新录用人员时,除特殊岗位外,录用单位不得设置歧视残疾人的录用标准,对有特长的残疾人可破格录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应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1.5%安置比例的,按差额人数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鼓励和扶持兴办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辅助性工场等机构,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土地使用等方面给予扶持。在同等条件下,政府优先采购残疾人生产、专营的产品和服务。政府有关部门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为残疾人免费提供就业服务。对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残疾人实施庇护性就业援助,新增设的彩票销售点、报刊亭等,应优先安排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上岗;适合残疾人就业的社区(村)公益性岗位应优先吸纳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积极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完善残疾人从事个体就业和其他新型就业形式的资金扶持、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制度。完善残疾人扶贫基地扶持政策,大力推行公司加农户、基地辐射等方式,进一步促进残疾人扶贫基地建设。鼓励开办一批具有一定规模、安排一定数量残疾人就业的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和种养业、来料加工业基地,特别是绿色产品、生态产品、品牌产品生产基地。建立残疾人扶贫基地风险资金补助制度,专项用于全市残疾人扶贫基地由于遭遇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带来的损失补助。凡被列入省、市、县级残疾人扶贫示范基地的,应依照同级农业龙头企业的优惠政策给予扶持,其中用电减半收费。加强与发达地区省级残疾人扶贫示范基地的项目合作,争取在技术、资金、市场等方面实现嫁接,以强带弱,做好借力发展文章。有序组织残疾人实现异地就业,促进残疾人增收。加大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建立市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基地,拓展领域,创新模式,增强能力,提高效果,为残疾人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提供服务和帮助。

(四)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使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应保尽保,及时将低保金发放到户到人。实施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或农村低保标准的持证重度残疾人,单独施行最低生活保障,并按照当地城镇或农村低保标准,全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对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城镇或农村低保标准100—150%之间的持证重度残疾人,参照当地的低保标准,全额发放重度残疾人补助金,并享受医疗救助及其他社会救助政策。实施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逐步将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重度残疾人纳入集中托养、日间照料或居家安养;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托养机构。积极开展残疾人社会保险工作,社会各类用人单位均应为招用的残疾职工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各项保险费用。对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困难残疾人、二级及以上残疾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城镇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及其残疾人雇工和在非正规组织就业的残疾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退休年龄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0年不满15年的城镇困难残疾人、个人续缴满15年的,各级政府要对其个人自缴或续缴的费用进行适当补贴。帮助农村残疾人逐步解决社会养老保障问题。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要将贫困残疾人作为重点救助对象。对在城市流浪乞讨生活无着的残疾人,政府救助机构要及时采取救助措施。

(五)加大残疾人生活救助力度。着力解决好重度残疾、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特殊困难家庭的基本生活问题。残疾人因自然灾害、重大疾病、突发性事故等造成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要给予救助,帮助他们度过难关。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给予每人每月一定的生活补助。对生活不能自理且常年卧床不起的困难残疾人,每人每月给予一定的生活护理补贴。加快实施困难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项目,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优先纳入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对象或城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对象,提供实物配租,减免租金或优先购房,进一步改善残疾人居住条件。在深化“一户一策一干部”帮扶机制中,优先结对扶持低收入残疾农户。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开展“结对帮扶”、“献爱心、送温暖”等助残活动,通过帮包带扶等方式,稳定残疾人收入。

(六)发展残疾人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市、县两级政府要按照彩票公益金的使用宗旨,逐步加大彩票公益金支持残疾人事业的力度。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慈善团体要积极为残疾人事业筹集善款。鼓励社会捐赠,支持发展残疾人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创造条件成立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支持有条件的县成立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创新慈善募捐的方式和手段,动员社会各界踊跃开展为残疾人献爱心活动,募集残疾人事业发展资金。

三、不断提高残疾人综合素质,共创精神文明财富

(七)保障残疾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和康复服务。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要为残疾人提供安全、方便、价廉的服务,逐步将符合规定的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围,保障残疾人的医疗康复需求。各级政府要制订和完善残疾人康复救助办法,实施残疾人康复工程,在满足贫困残疾人助行、助听、助明等基本康复需求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地扩大覆盖对象和增加服务内容,为贫困家庭残疾人免费提供康复训练和适配辅助器具。财政部门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残疾人康复工作的需要,将残疾人康复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提供经费保障。开展精神病患者医疗救助,并不断提高补助额度,定期发放贫困精神病患者医疗救助卡。卫生部门今明两年要在县级及以上人民医院设立心理咨询(精神卫生)门诊,广泛开展精神卫生宣传,做到精神疾病早发现、早治疗,减少发病率。民政部门应设立资金专户,对有严重暴力倾向需实行强制治疗的精神病患者,其治疗费用在专户中列支。公安部门要会同乡镇、街道等基层组织督促精神病患者监护人做好监护工作,促使精神病患者早日回归社会正常生活。加快康复服务设施规范化建设,建立多层次、多类型康复服务网络,以专业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整合康复服务资源,实现资源共享,根据残疾人不同的康复需求,提供康复医疗、训练指导、心理疏导、知识普及、残疾人亲友培训、简易训练器具制作、用品用具服务、咨询服务、转介服务等多种康复服务。市、县(市、区)都要建立公益性专业康复服务机构与设施,并不断改善条件,完善功能,规范管理,提高康复服务水平;充分发挥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和农村初级卫生保健网的作用,加大对农村康复设施投入,在残疾人相对集中的村应设立村级康复站,指导残疾人、周边老人康复训练;建立贫困残疾儿童康复医疗救助制度,免费为残疾儿童提供抢救性康复治疗。各级编委、人事、财政部门在康复机构人员队伍、经费等方面应给予保障。

(八)发展残疾人教育。各级政府要将残疾人教育纳入全民教育发展总体规划和教育发展评价考核体系,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巩固和完善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随班就读为主体,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并举,教育与康复、劳动技能培训相结合,学校与家庭、社会相配合的残疾人特殊教育体系。根据残疾人数量、分布状况和残疾类别等情况,构建“盲教育以省为主、聋教育以市为主、培智教育以县为主”的特殊教育体系。人口40万以上的县(市)必须建1所培智学校,人口30万以上、智力残疾儿童少年较多的县(市)应建1所培智学校,市辖区和人口30万以下的县(市),可以采取独立建校、普通学校附设特殊教育点、合作建校、委托培养等多种形式满足区域内智力残疾儿童少年的就学需要。完善扶残助学政策,残疾儿童在公办幼儿园接受教育的,给予减半或免收保育费,对接受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和高等教育的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应给予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在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各级政府免除学费、代管费、住宿费,免费提供爱心营养餐;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免除学费、代管费;在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免除学费、代管费,免费提供爱心营养餐;将高等院校全日制在读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学生纳入资助体系,优先享受免收学费、国家助学金、困难补助和国家助学贷款补贴等政策待遇,确保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失学或辍学;对参加自学考试、远程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并完成大专以上学业,取得文凭的残疾人、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给予奖励。鼓励残疾人自学成才。鼓励教师从事特殊教育工作,开展特殊教育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并在职称评定、晋级等方面,予以优先和照顾。对残联机构专门做残疾人手语翻译和指导工作的人员,也一视同仁。各级各类学校在招生、入学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学生。

(九)繁荣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各级政府和文化体育部门要鼓励组织残疾人开展残健融合、形式多样、有益身心的群众性文化、艺术、健身、娱乐活动。支持残疾人参与各类公共文化活动,城乡健身站(点)要配置适合残疾人身心特点的健身器材。公共图书馆要为盲人提供有声读物,配置盲文版书籍,邮局要提供盲人读物的免费寄递服务。有计划地兴建适合残疾人特点的文化、体育、娱乐等活动场所。县级以上综合性运动会及其他大型体育、文化活动应创造条件设立残疾人体育、文艺项目。市、县(市、区)要每四年举办一届残疾人综合性运动会,有条件的可每四年举办一届特奥会,定期举办残疾人特殊艺术演出。结合落实全民健身计划,大力开展残疾人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增强素质,康复身心。发展和扶持残疾人特殊艺术,鼓励和扶持市场化运作、社会化运作为主的艺术团体,培养特殊艺术人才,打造特殊艺术精品。鼓励、支持残疾人参加全省、全国、国际性比赛和交流。建立残疾人优秀运动员的选拔、培养、激励机制,对获得国际、全国、省运动会优异成绩的残疾人运动员及其教练员,当地政府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努力提高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社会地位,积极参与政治文明建设

(十)落实残联作为人民团体的政治地位。各级残联负责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配齐配强,与其他同级人民团体负责人享受同等待遇,符合条件的,可以推选为同级人大或政协常委。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中应当有一定比例的残疾人工作者和残疾人,促使广大残疾人充分行使民主权利,参政议政,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建言献策。

(十一)发挥残疾人组织作用。各级残联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残疾人的桥梁和纽带,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依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协调、组织开展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扶贫、文体生活等工作。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根据形势任务的需要,健全各级残联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能,理顺管理体制;支持残联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工作,参与残疾人事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对残联承办的社会事务和专业服务项目要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加强基层残联组织建设,乡镇(街道)要通过整合、调剂现有人员编制,落实专职残联工作人员,切实加强残疾人基层基础工作;社区、村要建立残协,落实残疾人活动场所,配备残疾人专兼职委员并落实工作职责和人员待遇。加强各类残疾人协会建设,为其开展活动提供条件。

(十二)加强残疾人工作干部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各级残联领导班子。加大对残联干部培养、选拔和交流力度,将其纳入当地党政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的整体规划。加快选拔残疾人干部充实残联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全面落实残联领导干部以同级党委管理为主、上级残联协助管理的干部管理体制,上一级残联要认真履行对下一级残联领导班子成员的培养、教育、了解、考察及提出使用建议等协管职责,当地党委在配备、调整残联领导班子时,应事先征求上一级残联的意见。建立健全残疾人服务体系,理顺残疾人服务机构管理体制,积极推进残疾人服务机构和服务人员的专业化。通过公开选拔、选调、公务员考试等方式,严格考察程序,把好残疾人工作者进入门槛;通过培训、交流等方式,进一步提高残疾人工作者队伍的工作水平;进一步畅通素质高、能力强的干部流入渠道。加强优秀残疾人的选拔使用工作,在各级残联主席团主席、副主席中应配有残疾人,主席团委员中应有各类残疾人代表;在残联执行理事会中应有残疾人比例;在残联机关工作人员中应提高残健比例,不断增强残疾人自我管理的能力。

五、全面优化社会环境,共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十三)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认真贯彻落实《丽水市扶助残疾人实施办法》,各级政府要制定和完善扶助残疾人的配套政策,帮助残疾人参与社会、共享文明成果。进一步发挥法律援助机构作用,健全残疾人法律援助机制,及时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并全免或减免相关费用。各级司法、审判、检察机关要充分考虑特殊困难的因素来对待残疾人涉法事件,各级人大要进一步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各类媒体要进一步加大舆论监督力度,形成合力,共同督促有关残疾人的政策、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各级残联和各相关学校要进一步加强残疾人法制宣传教育,开展残疾人自我教育活动,建立维权和落实政策监督组织,进一步提高残疾人法律意识、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

(十四)改善无障碍环境。严格执行有关无障碍建设的法律法规、设计规范和行业标准,无障碍设施要与城市公共建筑物、道路、公共交通工具、公共服务设施等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在审查、审批与验收公共建设项目无障碍设施时,要听取残疾人代表和残疾人组织的意见,吸收其参加项目验收。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在整改到位后予以批准或发放验收合格证明。对已经建成的城市道路、公共建筑物等要加快无障碍改造。积极推进信息和交流无障碍。县级以上电视台要定期播出手语或配有字幕的新闻节目,自办节目要加配字幕;网络、电子信息和通信产品要方便残疾人使用,并在收费上给予一定的优惠。加大投入,逐步将残疾人工作信息化网络向乡镇 (街道)、村(社区)延伸,拓宽信息渠道,完善信息网络体系,市本级建立残疾人信息资源平台,提高信息反馈速度,提高为残疾人服务的质量、效率和水平。

(十五)强化公众扶残助残意识扶残助残意识是公众文明素质的体现。要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大力弘扬人道主义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倡导“平等、参与、共享”的现代文明社会残疾人观,定期开展爱心企业、爱心人士评选活动,增强全社会扶残助残意识,形成人人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风尚。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发展壮大助残志愿者队伍,结合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开展形式多样的扶残助残活动,组织好“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等各类涉残节日活动。

(十六)弘扬自强不息精神。通过“自强模范”、“优秀残疾人企业家”等评选和宣传活动,激励广大残疾人以积极、乐观、进取的态度对待生活、参与社会,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积极参与生态文明建设,贡献自己的智慧和力量,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十七)促进残疾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要促进残疾人与健全人、残疾人与社会、残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良性循环、全面发展。要在全社会开展预防残疾的全民行动,建立健全管理体系,从防范事故、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预防残疾。严把计划生育、优生优育关口,落实育龄青年婚前免费体检制度,最大限度降低因遗传等先天性残疾儿的出生率。建立出生缺陷与残疾的监测网络,制定出生缺陷监测和0-6岁残疾儿童的监测方案。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事业发展投入

(十八)健全残疾人工作领导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发展残疾人事业的重要意义,把残疾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履行“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残疾人工作领导机制。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议建立每年专题研究残疾人工作的制度,在事关社会发展和民生等重大工作时做到同部署、同实施、同检查、同考核。党委、政府要分别明确一位领导同志联系和分管残疾人工作,经常听取汇报,深入调查研究,部署有关工作,及时解决残疾人最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促进残疾人事业快速发展。把残疾人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计划和年度计划,定期检查、督促落实。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将残疾人工作纳入职责范围和目标管理,并列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内容。

(十九)加大残疾人事业发展投入。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残疾人事业的经费投入,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建立稳定增长的残疾人事业投入保障机制,残疾人事业经费每年增幅不低于地方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要将残疾人专业服务设施建设、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和无障碍设施改造等纳入各级政府为民办实事的重大项目建设行动计划,给予重点扶持。各地每年应安排一定额度的专项经费,落实中央和省重点扶助项目的配套资金,确保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需要。

(二十)充分发挥各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作用。各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是政府的残疾人工作领导机构,起着运筹、协调和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作用,要强化职责,规范议事制度,建立有效的统筹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残疾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宣传、文化、新闻、出版等部门要积极宣传残疾人事业,宣传残疾人自强模范和扶残助残先进事迹,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民政部门要认真落实残疾人的最低生活保障和社会救助工作,负责对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基本设施设备的提供和服务,督促福利企业按现行政策做好安置残疾人就业工作,落实好伤残军人优抚安置政策。发改委要把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统筹安排残疾人事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人劳社保部门要将残疾人就业再就业纳入劳动就业发展规划,加强对残疾人就业指导,开展劳动保障监察,提高残疾人就业率。财政部门要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地税部门要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代征工作。教育部门要将残疾人教育纳入全市教育发展规划,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卫生部门要将残疾人康复纳入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内容,指导残疾人康复工作,开展精神病防治与康复、新生儿疾病筛查、残疾儿童检查诊断及残疾预防等工作。农业科技部门要加强对残疾人种养业的培训、指导。文化、体育部门要组织、扶持、指导残疾人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和竞技活动。统计部门要协助开展残疾人状况的统计调查和分析。司法、公安等部门要严厉查处针对残疾人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