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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残疾人托养中心
发布时间: 2018-04-03 浏览次数: 0次 作者: lscl

机构性质:丽水市残疾人托养中心是2016年7月经市编委批准设立的市残联下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主要职责:负责为一、二级生活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养护、教育培训等相关工作。

联系地址:莲都区城北街9号

联系电话:0578-2611598

负 责 人:胡秀梅






丽水市残疾人托养中心托养服务办法

 

为确保丽水市残疾人托养中心(下称“托养中心”)有序运营管理,切实做好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根据《丽水市残疾人托养中心托养管理暂行办法》,经市残联、财政局、民政局研究,特制定丽水市残疾人托养中心托养服务办法:

一、托养条件

(一)入托条件

提出入托申请的残疾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五个条件:

1.具有莲都区行政区域户籍;

2.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生活不能自理的一、二级肢体、智力残疾人(有暴力倾向的除外)或一级视力(盲)的残疾人;

3.入托时年龄在18周岁以上、60岁以下;

4.家庭成员因病、因残或其它原因无照料能力;

5. 入托时无以下疾病:传染性、感染性及精神疾病,严重心肺肝肾等器官器质性疾病,严重血液系统、内分泌系统疾病,晚期恶性肿瘤等严重影响照料和护理的疾病。

(二)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托养协议,不再履行托养服务的权利与义务:

1.被托养人或监护人不履行缴纳托养费用义务的;

2.被托养人严重违反托养中心规章制度,给托养中心或其他被托养人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人身安全危害的;

3.被托养人在托养期间身患严重疾病,需住院治疗的;

4.被托养人或监护人主动提出终止托养服务的;

5.其他严重影响托养服务的。

二、审批程序

(一)入托审批程序

1.提出申请。拟入托的残疾人由其本人(或监护人)向其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残联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丽水市残疾人托养中心入托申请表》,并提供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残疾证、发放低保金和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银行存折(卡)复印件一式三份,同时提供由指定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和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报告(体检标准和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标准见附件)。

2.乡镇初审。乡镇(街道)残联在收到申请后于3个工作日内按照准入条件对申请者进行情况核实、签署意见后上报莲都区残联。

3.区残联核实。莲都区残联在收到乡镇(街道)残联申报材料后于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格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报送市残联。

4.市残联审批。市残联根据托养中心的服务能力和拟入托对象的实际情况提出审批意见,通过审批的于3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转交给托养中心,由托养中心与拟入托对象及其监护人签定《丽水市残疾人托养中心托养协议书》(协议书需通过司法公证),办理入住手续。

(二)终止托养

1.终止提出。符合以上“终止条件”之一的,单方即可提出终止托养服务。

2.双方协商。存在分歧意见的,由托养中心和被托养人或其监护人进行协商处理,未能协商一致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诉讼裁决。

3.结清费用。根据协商结果或法院裁决,结清托养费用。

三、托养费用

根据被托养人的收入情况,托养服务费用分为两类:

(一)享受低保政策的被托养人,托养服务费用按每月低保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总和缴纳。

(二)其他被托养人,托养服务费用按物价部门核定收费标准缴纳。

被托养人入托时需缴纳贰仟元保证金,作为其托养期间拖欠托养费用的备用金。在终止托养时,托养中心按实际结算后返还给被托养人。

四、监督管理

(一)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审核,规范管理,广泛接受政府、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二)健全托养档案切实按《丽水市残疾人托养中心托养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要求,提供托养服务。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证明材料和资金发放表等参照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管理,做到规范、清晰、齐全,确保资料的时效性、安全性和可用性。

(三)严格资金管理。政府拨付托养中心的款项及收取的托养服务费用实行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制度规定要求,公开账务,透明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