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申请办理流程
发布时间: 2019-04-29 浏览次数: 0次 作者: 李盛楠
事项名称: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申请办理流程 |
申请方式
| 网上 | 受理阶层 | 各县(市、区)残联、南明山街道残联 |
咨询电话 | 2056918
| 责任处室 | 康复部
|
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内 | 联办单位 | 指定的辅助器具评估公司 |
办事者到场次数 | 1次
| 审批结果 | 网上回复 |
结果送达 | 电话通知
| 办事地点 | 乡镇街道 |
材料名称 | 出具单位 | 材料形式 | 材料要求 | 必要性描述 |
《浙江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补贴申请审批表》.docx表格下载
| 个人 | 原件 | 1份 | 必要 |
残疾人证 | 个人 | 原件核对后,复印件留档 | 复印件1份 | 必要 |
身份证 | 个人 | 原件核对后,复印件留档 | 复印件1份 | 必要 |
在校证明材料 | 年满18周岁在在校残疾学生 | 原件 | 1份 | 必要 |
购买小额类辅助器具的发票 | 个人 | 原件 | 1份 | 货币补贴类需要提供 |
申请条件:服务对象需要满足的条件 |
具有丽水市户籍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低保和低保边缘的残疾人家庭,优先考虑重度残疾、一户多残的困难残疾人家庭,兼顾各类别残疾人。 |
办理流程:服务对象办事程序 |
个人提出申请,由乡镇(街道)受理审核上报市(县、区)残联,市(县、区)残联或其指定的辅助器具评估机构评估,县级残联复核批准,给发放实物或货币补贴 |
文件依据 |
省残联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浙江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残联发〔2018〕69 号 |

办事者权利和义务 |
(一)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人按规定给予相应补贴; |
(二)申请人提交材料需真实有效。 |
网上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