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办理流程 | |||
申请方式 | 现场办、代办、上门办 | 受理层级 | 乡镇(街道) |
咨询电话 | 12385 | 责任处室 | 残联 |
办结时限 | 天 | 联办单位 | 县级残联、民政 |
办事者到场次数 | 0-1次 | 审批结果 | 补助发放 |
结果送达 | 银行转账 | 办事地点 |
材料名称 | 出具单位 | 材料形式 | 材料要求 | 必要性描述 |
表格下载 | 申请人 | 原件 | 1份 | 必要 |
户口簿 | 申请人 | 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系统可查询即可 |
本人身份证 | 申请人 | 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系统可查询即可 |
残疾人证 | 申请人 | 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系统可查询即可 |
监护人证明材料 | 监护人 | 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监护人办理的为必要 |
授权委托书 | 代理人 | 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必要 |
申请条件:服务对象需要满足的条件。 |
1.本地户籍、持有第三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生活不能自理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和其他精神、智力残疾人。 2.下列残疾人不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违法犯罪,正在执行监禁刑罚的;纳入特困人员供养的;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60周岁以上已经享受养老服务补贴政策的;其他规定不能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 |
办理流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办理流程 |
申请人提出申请、乡镇(街道)初审、村(社区)公示、县级残联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定。 |
收费情况 |
无 |
文件依据 |
《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和<浙江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民福〔2016〕23号) |
办事者权利和义务 |
权利: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有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权利。 义务:1.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需真实、有效、完整; 2.在享受补贴期间发生文件规定停发情况时,主动申请停发补贴,并交回多发的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