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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元县重度残疾人集中托养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1-07-15 浏览次数: 0次 作者: 庆元县残联

202178日,庆元县残疾人联合会制定下发《庆元县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完善重度残疾人集中托养管理办法的通知》(庆残联〔202120号)文件(以下简称《通知》),对重度残疾人集中托养对象的入住条件,退出条件, 托养费用、机构监管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进一步规范重度残疾人集中托养的管理。

 

文件出台背景

2019年全国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上,全国政协常委、中国残联主席张海迪作题为《加快发展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的大会发言,发言指出:我国有8500万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有2500多万,其中有托养需求的近千万。“照看一个人,拖累一群人,致贫一家人。”这是很多重度残疾人贫困家庭生活的写照。一些家庭成员因为照护重度残疾的亲人而失去劳动创收的机会,他们是贫中之贫、困中之困。因此,社会化托养服务是重度残疾人及其亲属最现实、最迫切的需求,通过集中托养让更多残疾人家庭实现“托养一人,解脱一家,脱贫一户,温暖一方”,是广大残疾人朋友的殷切希望。


申请集中托养条件

提出集中托养申请的残疾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具有庆元县户籍;

2.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及精神智力残疾人(有暴力倾向的除外);

3.申请时年龄满16周岁;

4.申请对象申请时无传染性及晚期恶性肿瘤等不适合入住的疾病。


终止集中托养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单方面终止集中托养协议,不再履行集中托养服务权利与义务:

1.被托养人或监护人不履行缴纳应由其承担的托养费用义务的;

2.被托养人严重违反托养中心规章制度,给托养中心或其他被托养人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人身安全危害的;

3.被托养人在托养期间身患严重疾病,需住院治疗且不适合托养或监护人不履行义务的;

4.被托养人或监护人主动提出终止集中托养服务的;

5.被托养人死亡的;

6.其他严重影响托养服务的。


集中托养办理程序

1.申请。符合集中托养条件的残疾人由其本人或监护人向其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庆元县重度残疾人集中托养申请表》,并提供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残疾证复印件等一式二份,同时提供由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含传染性疾病等不适宜托养检查项目的体检报告。

2.评估审核。乡镇(街道)收到申请材料后,汇总报送县残联,由县残联组织乡镇(街道)、托养机构等对申请对象进行入户评估确认,根据申请对象的实际情况确定护理等级和收费标准。

3.办理入住。经审核同意入住的,由托养机构通知申请人,并由申请人及监护人与托养机构签订集中托养协议,办理入住手续。

4.终止托养。符合以上“终止条件”之一的,单方即可提出终止托养服务,结清托养期间相关费用。


集中托养费用

1.第一类对象:主要指符合集中托养条件且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或享受困境儿童保障政策的,县残疾人托养中心实施托养服务费用优惠政策。个人承担的托养服务费最高不超过当期每月政府公布的低保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含上浮)标准的总和;困境儿童的最高不超过当期每月政府公布的困境儿童补助标准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含上浮)标准的总和。

2.第二类对象:主要指符合集中托养但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或困境儿童保障的,按托养机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

3.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上浮部分:根据浙财社〔20194号等文件规定,第一类、第二类对象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当月15号(含15号)之前入住集中托养机构的,从入住当月起按规定上浮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16号起入住机构的,当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按居家计算,次月起享受集中托养上浮政策。集中托养对象的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经托养对象或监护人家属确认后,可直接拨付到集中托养机构。

4.基本生活费补差:根据庆政发〔2017163号文件规定,第一类对象基本生活费参照特困供养基本生活费标准执行,即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低于特困供养基本生活费标准部分,由县残联给予补差。最低生活保障或最低生活保障含困境儿童实际享受低于特困供养标准部分,由其个人承担,不予补差。

5.运营费补助:第一类对象,由县残联对集中托养机构进行运营费补助,具体按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执行。

6.人员变动管理:托养机构应将集中托养对象变动情况按月报县残联,县残联对报送的情况进行审核,并定期将集中托养变动情况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7.其他:托养对象较长时间连续住院或由监护人照料但未终止托养协议,连续超过30天的,托养对象的两项补贴按居家托养标准发放至个人。

 

  监督管理   

(一)加强制度建设。托养机构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管理制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审核,规范管理,广泛接受政府、社会和群众的监督。按照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规范和浙江省残联《关于开展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质量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残联发〔20182号)等文件要求,每年由县残联组织对托养机构的服务情况进行质量评估和服务质量满意度测评表(表格见附件),对年度评估不合格的,给予警告并按要求进行整改;对连续两年不合格的托养机构或有重大安全事故及社会影响力较大事件等情形的,取消经营资格。

(二)健全托养档案。按照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规范要求,提供托养服务,对被托养人员的有关材料档案、做到规范、清晰、齐全,确保资料的时效性、安全性和可用性。托养机构应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人员变动情况报县残联。

(三)严格资金管理。政府拨付托养中心的款项及收取的托养服务费用实行专款专用,建立规范财务收支账册,接受财政、审计、残联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定期公开账务收支,接受社会监督。每年1月底前向县残联报告上年托养机构工作及经费收支情况,作为年度托养服务质量评估的重要依据。


本办法自202161日起开始执行,原《庆元县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庆元县重度残疾人集中托养管理办法的通知》(庆残联〔201817号)文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