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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丽水市本级及开发区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办理公告
发布时间: 2022-07-19 浏览次数: 0次 作者: 丽水市残疾人综合服务指导中心

根据丽水市残疾人联合会、丽水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关于对市本级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企业进行奖励(试行)的通知)》丽残〔2021〕42)文件精神,现将2022年度丽水市本级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办理公告如下:

一、办理对象

所在单位主管税务机关为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第二税务分局和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且在2021年度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除国家机关、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之外的非企业用人单位以及符合暂免征收残保金条件的小微企业之外的各类用人单位。

二、办理时间

2022年719—2022年727

三、办理单位和地点

丽水市残疾人综合服务指导中心(丽水市莲都区天宁街880号611室

四、条件和标准

享受超比例奖励的用人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安排本省户籍残疾人就业比例超过25%的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和超过1.5%的分散按比例就业企业,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1人以上(含)。

(二)残疾人职工必须符合法定劳动年龄,具有本省户籍且持有浙江省残联颁发的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

(三)与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发放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

(四)已在“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系统完成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

超比例奖励标准:

(一)集中就业企业:每超比例安排1名残疾人,每年按上年度当地1个月最低工资标准予以奖励。

(二)按比例就业企业:每超比例安置1名残疾人,每年按上年度当地4个月最低工资标准予以奖励。

五、申报材料

填报《丽水市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企业奖励申请审批表》、《丽水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名单汇总表(见附件)。

六、办理流程及注意事项

(一)用人单位需先在“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系统完成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参考该系统核定的本省残疾人安置月数累加,按照12个月一人的标准计算总人数。安排1名1-2级重度残疾人或者1-3级的残疾军人,在超比例安置残疾人人数核定上仍按安排1名残疾人计算。

(二)应安排残疾人职工数=在职工总数×应安排残疾人比例(有小数点向上取整数);超比例安排残疾人数=核定的残疾人职工数-应安排残疾人职工数;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1人以上(含)。

(三)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视同自动放弃,逾期不予受理。

(四)丽水市残疾人综合服务指导中心于815日前对企业申请超比例奖励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用人单位,在丽水市人民政府官网上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后无异议的,经残联审定后报财政,财政同意后向用人单位拨付超比例奖励资金。

(五)用人单位弄虚作假、骗取超比例奖励资金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取消其奖励资格,追回资金,并将其失信行为纳入行业信用记录。

七、咨询电话:

0578-2056919

 

附件1:丽水市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企业奖励申请审批表

丽水市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企业奖励申请审批表.doc

附件2:丽水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名单汇总表

丽水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名单汇总表.doc


 

 

丽水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2年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