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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爱心助残特殊救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02-01 浏览次数: 0次 作者: admin
浙残联计财〔2013〕70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爱心助残特殊救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残联、财政局:

为切实发挥第八届全国残运会办会结余捐赠资金的爱心助残作用,帮助部分因病、因灾以及其他意外伤害等原因造成特殊困难的残疾人家庭解决临时生活困难,特制定《浙江省爱心助残特殊救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   浙江省财政厅
2013年9月26日

 


浙江省爱心助残特殊救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弘扬第八届全国残疾人运动会“生命阳光,情满浙江”这一主题,实现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融合,帮助部分因病、因灾以及其他意外伤害等原因造成特殊困难的残疾人家庭解决临时生活困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爱心助残特殊救助资金经省政府批准由承办第八届全国残运会结余资金捐赠设立。爱心助残特殊救助资金管理工作由省残联、省财政厅负责,省残联负责爱心助残特殊救助资金组织申报、汇总、审查;省财政厅负责爱心助残特殊救助资金管理、审核、下拨。

第三条 爱心助残特殊救助资金救助对象为本省(包括宁波)户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残疾人或残疾人家庭。

第二章 资金来源与用途

第四条 爱心助残特殊救助资金的来源为第八届全国残运会办会结余资金。 每年救助人数及控制额度,由省残联、省财政厅确定,用完为止。

第五条 爱心助残特殊救助资金的使用范围:

爱心助残特殊救助资金用于残疾人或残疾人家庭发生以下情形的临时困难救助:

(一)因重大疾病医疗(康复)费用医保报销和商业保险赔付、当地政府或社会组织医疗(康复)和生活救助后,家庭负担仍然较重,影响基本生活的;

(二)因自然灾害及其他意外伤害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导致人员伤亡,商业保险赔付和当地政府或社会组织救助后仍不足以恢复家庭正常生活的。

第六条 爱心助残特殊救助资金的救助标准:

(一)重大疾病医疗(康复)费用救助标准:

医保报销和商业保险赔付、当地政府或社会组织医疗(康复)和生活救助后,个人或家庭负担金额超过10000元以上的(一年以内),按比例分档予以救助,但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30000元。

1.个人或家庭负担10000(含)—30000元,低保或低收入家庭救助不超过40%,一般家庭救助不超过20%;

2.个人或家庭负担30000(含)—50000元,低保或低收入家庭救助不超过50%,一般家庭救助不超过30%;

3.个人或家庭负担50000元(含)以上,低保或低收入家庭救助不超过60%,一般家庭救助不超过40%。

(二)自然灾害及其他意外伤害救助标准:

根据财产损失大小、人身伤害轻重以及家庭困难情况,按以下定额救助标准分档予以救助:

1.造成家庭财产较大损失、人员轻伤的,一次性救助5000元或8000元;

2.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人员重伤的,一次性救助10000元或12000元;

3.造成家庭财产巨大损失、人员重残或死亡的,一次性救助15000元或20000元。

个别情况特殊需要超过上述救助标准,由省残联、省财政厅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确定救助金额。

第三章 资金申报与审批

第七条 爱心助残特殊救助资金申报、审批,实行“总量控制、个人申请、逐级审核、省定县发”的办法。

(一)总量控制。省里每年根据各地上年末持证残疾人数以及当年全省救助计划将申报控制数下达到设区市,由设区市按本办法规定统筹并组织所辖县(市、区)申报,申报控制数分配向经济欠发达地区倾斜。其中:救助金额10000元以下的救助人数一般须占救助总人数60%以上;救助金额10000元(含)以上—20000元以下,救助人数一般不超过救助总人数30%;救助金额20000元(含)以上,救助人数一般不超过救助总人数10%。

若遇特别严重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经省残联、省财政厅评估后,酌情增加救助人数。

(二)个人申请。凡是需要救助的残疾人,均应由本人或监护人向所在单位或村(社区)提出申请。申请救助应为本年度(含申请之月前推12个月)发生的符合申请条件的特殊困难,申请内容包括本人及家庭基本情况、申请理由、当地政府或社会已补助(救助)、减免、报销和保险机构保险赔款情况以及目前困难等。

(三)逐级审核。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村(社区)收到救助申请后,应严格对其相关情况进行审查,经审查无误后报乡镇(街道)审核,乡镇(街道)经核实并签署意见后报县(市、区)残联、财政部门审核。县(市、区)残联、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将本地拟上报救助名单在当地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上报市残联审核后报省残联、省财政厅。

(四)省定县发。

1.受理申报。爱心助残特殊救助资金申报每年分两次进行,省残联、省财政厅确定每年4月10日、10月30日为集中受理上报截止时间,逾期不予受理。各县(市、区)应于3月20日、10月10日前将上报材料报市残联。

2.抽查核实。省残联、省财政厅除对各地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外,将抽取部分申请对象进行核查,其中对个别情况特殊申请救助金额特别大的救助对象将逐一进行调查核实。

3.下拨发放。省残联、省财政厅审定后将及时下拨爱心助残特殊救助资金,各县(市、区)收到省下拨资金须在每年全国助残日(即每年5月第3个星期日)、国际残疾人日(即每年12月3日)前将爱心助残特殊救助资金发放到位。

第八条 爱心助残特殊救助资金申报材料:

(一)个人申请,除由本人或监护人填报申请表(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外,需提供以下有效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身份证、残疾人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2.低保证、补助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已经获得补助(救助)、减免、报销、保险赔款等凭据原件和复印件;

3.病患或康复救治服务机构、灾害或意外伤害相关单位证明材料。

(二)县(市、区)上报,除填列申报表(申报表格式见附件2)外,需附个人申请表及公示材料复印件或公示相关单位证明材料。

第九条 爱心助残特殊救助资金救助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未按规定提供相关有效证件、证明或提供材料不齐全的;

(二)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可以得到当地政府或社会组织救助(补助)而未申请救助(补助)的:

(三)拥有超标豪华住房或非自住商品房、家用轿车等财产的;

(四)子女已成年且生活较好未履行赡养义务的;

(五)违法犯罪、自杀或自残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造成伤害的。

第四章 资金监督与管理

第十条 爱心助残特殊救助资金发放到位1个月内,各县(市、区)残联、财政部门应将资金发放情况报省残联、省财政厅。省财政厅、省残联每年将组织有关人员对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督查。救助资金管理使用应接受审计部门的专项审计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挤占、虚报、冒领爱心助残特殊救助资金,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相关政策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若发现截留、挪用、挤占、虚报、冒领救助资金的,除追究相关人员行政、法律责任外,将在全省予以通报,并追回救助资金或从其他省级补助项目扣回救助资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残联、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浙江省爱心助残特殊救助资金申请表

2.浙江省爱心助残特殊救助资金申报表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 2013年9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