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关于申报缴纳2008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
文 号:丽残[2008]21号
发文单位:丽水市残疾人联合会
正 文:
市直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155号令)、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浙江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字[2003]134号)、丽水市残疾人联合会、丽水市地方税务局、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市本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丽残[2008]20号)等规定,各用人单位均应按在职在岗人数的1.5%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1.5%比例的,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现与相关部门商定,市本级各机关、事业、团体、企业单位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从7月份开始。现将有关申报与征收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
各单位在7月25日前,按附件表格要求向丽水市残疾人就业中心报送本单位上年度在职干部职工总数、残疾职工名册、残疾人证、残疾职工劳动合同与社会养老保险缴纳情况等相关资料。
二、审核
市残疾人就业中心对各用人单位申报的资料进行审核,核定应缴数额,并向用人单位下达应缴数额核定通知书。若用人单位未在7月25日前向市残疾人就业中心申报本单位安排残疾职工人数和在职在岗职工人数的,市残疾人就业中心可按该单位上年应缴数额的110%核定;没有上年应缴数额的,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相近的用人单位的缴纳水平核定,并向用人单位下达应缴数额核定通知书。
用人单位如对核定的应缴数额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市残疾人就业中心提出重新核定申请。
三、缴纳
各用人单位应根据通知书上的核定额于9月20日前到丽水市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用人单位逾期未申报缴纳或未按通知书核定数额缴纳的,市残疾人就业中心于10月10日前向地税部门提供用人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征数及少征数,经地税部门确认后,依据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一户通协议,10月底前从用人单位缴税(费)账户划缴入库,以划缴成功视同申报。
对逾期拒不缴纳的,由市残联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四、减免
根据《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规定,因严重自然灾害、政策性亏损原因缴纳保障金确有困难的用人单位,可在7月25日前书面申请和提供上年度财务报告,送市残疾人就业中心审核,并经市残联批准后,酌情减免。
五、其他
1、申报表下载及应征数可到丽水市残疾人联合会网站(http://丽水市残联.com)查询。
2、市残疾人就业中心联系地址:府前邮政大楼七楼;联系电话:2511775、2511772。
附:1.丽水市本级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职工情况申报表
2.单位在岗残疾职工花名册
二○○八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