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职能机构 政策法规 资料中心 办事指南 互动交流
  新闻快讯 教育就业 康复服务 组织宣传 学习园地 自强风采


 你现在的位置:残联>组织宣传>权益维护
我国宪法及法律中有关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规定

( 2005-01-20 15:37:39)


  我国《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另外我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法律名称为简称)、《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律师法》、《劳动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体育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收养法》、《继承法》、《母婴保健法》、《消防法》、《产品质量法》、《国家赔偿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公益事业捐赠法》、《保险法》、《兵役法》、《预备役军官法》、《国防法》、《国家安全法》、《人民警察法》、《监狱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个人所得税法》、《森林法》等36部法律均对保障残疾人平等权利和合法权益作出了规定。





】【打印页面】【关闭窗口

丽水市残疾人联合会2008版权所有 建议浏览器IE6.0 分辨率:1024×768 浙ICP备07000001号
丽水残联管理维护 地址:丽水市大众街3号(府前邮政大楼7楼) 联系电话:0578-2511771